第一条 为引导失信主体规范、便捷办理信用修复业务,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信用中国”网站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第三条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第四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第五条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信用中国”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第六条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的相关要求,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如相关主体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时,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第八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如失信主体申请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向对应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认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移出名单信息。
第十条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四章 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第十一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归集和公示。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关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标准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目前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在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中国”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按照“信用中国”网站异议申诉流程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第十六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
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第十八条 “信用中国”网站收到申请后,由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的地市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或地方平台网站主办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的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或地方平台网站主办单位及其上级部门审核通过的修复申请,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按程序终止公示。
第二十条 信用主体可通过通知短信中的“办理进度查询码”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修复业务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第五章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同步更新第二十一条 信用主体如发现地方信用门户网站未及时更新信用修复信息的,可向“信用中国”网站客服或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主办单位进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 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与认定单位公示信息不一致的,以认定单位相关系统公示信息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由“信用中国”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引导失信主体规范、便捷办理信用修复,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1输入主体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点击“搜索”,找到主体。
2找到“行政管理”,点击下方的“行政处罚”分类,可以看到该主体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3查看行政处罚信息右上角的“在线申请修复”按钮。
材料一: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材料二: |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 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
材料三: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docx模板下载
1点击“在线申请修复”按钮
2根据页面引导填报信息
可通过通知短信中的“办理进度查询码”在线查看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查询地址:https://public.creditchina.gov.cn/htmls/repair3/repairSearch.html
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 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要求,便利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提高修复效率,特别是满足中小微企业和无主观故意、首次被处罚的企业修复需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关于失信主体参加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班和免费获取信用报告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开展“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经相关综合信用服务试点机构和征信机构自主申报,并作出守信承诺,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对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严格复核的基础上,确定了第一批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现予以公告并说明如下。
一、本名单中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培训证明将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有效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将予以采信。
二、相关信用服务机构应合规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等,培训不少于3个学时。
三、信用修复申请人应主动参加本名单信用服务机构或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等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掌握信用知识,了解信用法规政策,主动纠正并修复失信行为。
四、欢迎社会公众对本次公告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相关情况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异议投诉通道进行举报、反馈(投诉举报链接:https://www.creditchina.gov.cn/tousujubao/,或creditjcc@creditchina.gov.cn)。投诉举报信息经核实后,我中心将及时更新相关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符合等级要求的相关机构将从名单中撤除。
五、未在本名单的信用服务机构申请承担信用修复培训任务的,可通过creditjcc@creditchina.gov.cn提交申请和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我中心将适时增补并发布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
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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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开展“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经相关综合信用服务试点机构和征信机构自主申报,并作出守信承诺,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对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严格复核的基础上,确定了第一批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现予以公告并说明如下。
一、本名单中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将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有效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将予以采信。
二、相关信用服务机构应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信用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修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失信情况、修复情况,并就信用修复申请人是否按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出具第三方评估意见。
三、欢迎社会公众对本次公告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相关情况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异议投诉通道进行举报、反馈(投诉举报链接:https://www.creditchina.gov.cn/tousujubao/,或creditjcc@creditchina.gov.cn)。投诉举报信息经核实后,我中心将及时更新相关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符合等级要求的相关机构将从名单中撤除。
四、未在本名单的信用服务机构申请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可通过creditjcc@creditchina.gov.cn提交申请和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我中心将适时增补并发布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
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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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退回问题 | 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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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承诺书未使用“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信用修复承诺书模板。 | 请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下载获取正确的《修复承诺书》模板。 |
修复承诺书所填内容有误(非承诺书原件或复印件未盖章、处罚文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 请选择正确模板并准确填报处罚文书号等内容,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修复承诺书落款无签署时间,或签署时间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之前。 | 请填报正确的签署日期。 |
修复承诺书落款未加盖企业公章。 | 请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常见退回问题 | 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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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未加盖企业公章。 | 请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并非该企业的登记证照。 | 请根据申请主体,正确提供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资料。 |
常见退回问题 | 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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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相关材料,材料不清晰完整,不可供核查。 | 请提供清晰的缴交罚款收据及缴费通知书等材料。 |
已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相关材料,履行义务证明与处罚内容不一致。 | 请仔细对照处罚内容,并提供与处罚内容相一致的履行义务证明材料。 |
已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相关材料,未加盖金融机构或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公章,或未加盖企业公章(处罚为警告的,企业需要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 履行处罚义务的材料为银行缴费单据的,应有银行网点业务公章;为行政机关出具的单据或证明材料的,应有行政决定机关公章。 |
已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相关材料,出具日期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之后。 | 请提供日期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之后的缴交罚款收据及缴费通知书等材料。 |
常见退回问题 | 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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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未使用“信用中国”网站或处罚机关提供的材料模板或填写不规范。 | 请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下载获取正确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模板。 |
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未给出修复意见,或未加盖公章。 | 请提供行政处罚机关明确说明“同意修复”并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的修复表,行政处罚机关的经办人联系电话必须是座机,以便核实。 |
常见退回问题 | 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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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参加培训人员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不一致。 | 如果参加培训人员并非法定代表人,请提交时选择非法定代表人参加选项。 |
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缺少授权书,或未加盖企业公章。 | 请补充提交授权时间在培训时间之前的授权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常见退回问题 | 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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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注信息中提示!请电话咨询“信用中国”网站客服人员获取)未提供指定范围内的信用报告版本。 | 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
常见退回问题 | 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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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信用修复受理范围,请通过网站申请异议申诉。 | 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异议申请。 |
未按照行政处罚所在地进行选择修复申请受理地点。 | 请根据处罚机关属地选择正确的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 |